广西供卵包生男孩南京市,作为中国的大城市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然而,在这个繁华的城市中,也有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借卵代生孩子。 什么是借卵代生孩子?它是指一个女性为了生育自己的孩子而选择接受借卵手术,并通过一系列程序将精子和卵子从自己的卵巢中取出,在另一个女性的输卵管中受精,然后在另一个女性的子宫中发育成孩子。 这种手术在医学伦理和道德上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这种手术是对女性身体的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一系列并发症,例如感染、不孕、死亡等。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手术可以帮助一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女性实现生育愿望,并保护那些携带遗传疾病的人的孩子不受到遗传疾病的影响。 在南京,借卵代生孩子的现象并不罕见。一些女性因为经济困难、自身原因或其他种种原因,无法负担自然生育的费用和风险,因此选择接受这种手术。而一些医疗机构也会提供借卵代生孩子服务,以赚取利润。 尽管借卵代生孩子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首先,借卵手术需要高度专业的医疗团队和先进的技术设备,才能保证手术的安全性和效果。其次,手术需要女性的自愿和承诺,如果女性不愿意或无法承担手术风险,那么手术就无法进行。最后,手术可能会导致女性的生殖系统永久损伤,影响今后的生育和健康。 南京市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女性选择自然生育,并加大对借卵代生孩子的管理和监管力度。然而,这并不能完全解决借卵代生孩子的问题。对于那些选择接受借卵代生孩子的女性而言,她们需要承担自己的道德和伦理责任,同时要认识到这种手术的风险和后果。 借卵代生孩子是一种具有争议性的医学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借卵代生孩子的管理和监管,保护女性的健康和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试管婴儿医院费用一览表,附试管助孕费用花费明细参考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卫健委批准开展试管婴儿的医院有不少,像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等都是省内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医院中的出类拔翠。但是众所周知的是,试管婴儿费用并不便宜,不少患者在决定做试管婴儿前都会进行相关的了解。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试管婴儿医院费用一般在3-15万元左右,总花费明细参考如下。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试管婴儿医院费用一览表
1、术前的检查(1000-3000元)
一般在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前,夫妇双方要进行术前检查,主要是排除一些不适合进行试管婴儿的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和不适合女方怀孕的疾病。
2、试管婴儿的药费(9000-20000元)
试管婴儿是通过药物促排卵后取出女方的卵子的,一般要使用20-40支的促排卵药物,而且药物还会为国产和进口,这在一步前还需要使用降调节药物,根根促排方案不同,所用到的药量是不一样的,而且产生的费用也是有差异的。
3、取卵手术费用(3000元左右)
当促排卵过程结束后,就需要在B超引导下进行采卵手术,取卵手术很快大概在5分钟左右即可完成。但是由于取精后不能立即使用,精子必须经过特殊方法和程序进行优化优选,挑选出强壮有力的合格优质精子进行授精,这样才可以提高精卵受精率,继而提高试管婴儿成功率。
4、实验室培养胚胎(6000-30000元左右)
取卵取精后,需要在实验室进行胚胎培养,费用大约6000元左右,进行第二代试管婴儿需要进行单精子注射,会增加5000元左右的费用。第三代试管婴儿如果要进行基因筛查,会增加20000元左右的费用。
5、胚胎移植(3000-10000元左右)
胚胎移植这个步骤看似几分钟就完成很简单,但是其专业性不可小视,首先要内膜厚度合格才可以移植,还有胚胎放入的位置等都是有讲究的,而且还会分为鲜胚移植和冻胚移植,两者的费用也是不同的。
2024试管助孕费用花费明细参考
实例参考1、我在联勤保障部队第924医院做的三代试管,一共花了9万左右,进行了两次的移植,费用明细为:前期检查中我花了3500元,丈夫花了2000元,然后B超监测排卵花了550元,降调和促排卵药费35000元。之后我取卵,丈夫取精后一起送去受精、培养了,43500元,移植手术8000元。
实例参考2、我是来自桂林的许女士,丈夫患者无精症做的是二代试管,总共花了65000元左右,其中有身体检查费是5500元左右,药物费20000元左右、取精费7000元左右、胚胎培养费20000元左右、移植费15000元左右、验孕费200元左右,
实例参考3、我是来自玉林的胡女士,我是高龄试管助孕,由于卵巢功能弱进行了三次捉排卵后才取到一个周期试管的卵子用量的,进行了两次移植,总共花费了80000左右,具体是术前身体检查费10000左右,其中含用宫颈炎治疗的费用,促排卵35000元,用的是进口的药,再就是取卵、取精、培养大概花了25000元,移植费用在10000左右。
总结
202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大试管婴儿医院的费用都是大同小异的,由于是公立医院通常收费是明码标价的,而且价格都是经物价局进行审核过的了,因此患者们不用担心多花钱。但是由于公立医院每天的就诊患者很多,导致就医体验感很差,因此不少的患者选择在服务好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助孕,但由于不良机构参于其中,大家在选择时要注意仔细甄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供卵试管技术:一代供卵、二代供卵
卵源等待时间:2024年该院区卵源排队时间为16个月起
目前柳州市具有审核资质进行供卵试管的医院有3家,其中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还可进行三代供卵试管技术。想要在柳州市进行供卵技术的患者可直接纳入考虑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网友经历
最近网络上关于试管三代的话题很是热闹,很多网友都关心第三代试管婴第三代试管婴儿这方面事情,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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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年龄将近38岁在我培训中心做试管的姊姊,可能会被谈及做不做“三代”,在什么都不了解的情况下,您可能无法做出最适合您的决定。
今天我们就详细说说高龄“三代”那些事儿。
将近35岁,女性的卵无腺和胚胎非charged率紧接著上升,38岁左右卵无腺和胚胎非charged率赫洋上升,严重不良影响了胚胎质量,是导致高龄女性不孕、流产、胎儿出生缺陷的重要原因。
“三代试管”,即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PGT),是在胚胎植入前检测其染色体的整倍性,选择染色体正常的胚胎或进行移植,从而避免因染色体异常而导致的流产第三代试管婴儿。
因此,高龄女性选择第三代试管婴儿助孕时还需要考虑几个方面:囊胚培养失败和无染色体正常胚胎;检测失败的可能;胚胎活检和冷冻解冻过程对胚胎的损伤;额外的外贸成本。
对“三代“的污辱
由于高龄,卵巢功能下降,这类高龄姊姊每个取卵周期可能仅有1-2个卵泡,因而告捷囊胚的概率降低,不但有很多姊姊,因为无情地的养囊失败尽失成功受孕的信心。因此,这类人可能会求出“三代试管得不偿失卵”、“做三代养囊把胚胎养无人知晓”的论断。
因此,这是不科学的。
现在对胚胎或进行囊胚培养(旧称养囊)的技术和抽吸培养环境都很未成熟第三代试管婴,我培训中心的囊胚形成率将近60%,总之,如果抽吸没有集体生活囊胚,可能是胚胎己身发育潜能低,不但可能是异常染色体的胚胎,那这样的胚胎在体内能发育成健康胎儿的可能性也是非常低的,在抽吸或进行了选择和雪藏,避免了胎停刮宫等对身体有伤害的操作。所以我们说,就算只有四颗未成熟的卵子,您都是可以尝试做“三代试管”的。
但是考虑到第三代试管夫妻双方需要额外承担的外贸上的压力和等待筛查结果消耗掉的时间,还是需要您权衡利弊,根据己身某类的情况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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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紧接著至今第三代试管婴儿,生殖二科已经完成三代试管筛查三千五百例,妊娠率高达70%左右。在东北,有三代试管主体资格的卫生保健机构很有限,你们要擦亮眼睛,选择阿库县的卫生保健机构。赞许你们来盛京医院生殖二科看诊咨询哦!
今天关于试管三代、和第三代试管婴的话题先到这里,对于第三代试管婴儿的看法,大家可以在写在评论区我们一起讨论一下哦,还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可以留言或者私信给小编。
温馨提示
综上,中医针灸埋线减肥是一种不错的减肥方法,效果理想,安全有效,而且不会反弹。但是其最大的副作用就是,它是一种侵入人体的治疗行为,钢针刺入穴位后,很容易碰破血管,如果针具重复使用消毒不严格,很容易传播血液传染病。Copyright © 2002-2030广西威耀机构